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流程
(一)受案
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未检办案组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其他犯罪案件或诉讼案件线索,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或报告。
(二)分案
本院案管部门按照轮案规则将案件分至检察官,遇特殊情况,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案管部门检察官审批后进行调整。
(三)办理
1.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官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2.因办案需要,需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检察官应依职权作出决定。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检察官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4.根据案件情况,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抚慰或心理测评的,检察官依职权作出决定。
5.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官应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期限提出意见,主持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并在考察期满后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6.当出现符合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时,检察官应提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报检察长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的决定。
7.因案情需要,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救助的,检察官应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8.拟决定实施犯罪记录封存的,检察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依职权作出决定;对于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检察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依职权作出决定。
(四)预防帮教
1.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管理漏洞,拟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检察官应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官应对被不起诉人的帮教方式提出意见,制作帮教方案,并依职权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