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由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小金县首例“地沟油”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德茂及公益诉讼办案团队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海龙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查明:2021年10月6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刘某某在其开的小金县某某砂锅串串店内授意在其店内打工的杨某某和李某某将客人食用过的锅底通过过滤进行提炼加工、勾兑等方式制作成食用火锅底油,以20元每锅的价格进行循环销售,期间共售卖156锅,销售金额为3120元。
“地沟油”炼制现场照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刘某某利用客人食用过的废弃油脂加工成食用火锅底油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行为,损害了多数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的安全和秩序,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31200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庭审中: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部分商家代表等30余人到庭旁听。高德茂检察长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判令被告刘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1200元,并判令刘某某在州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发现以上行为,欢迎通过以下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一、拨打0837-2781961。
二、现场提供线索或寄送线索材料:至小金县美兴镇江西路4号小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