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办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增补等工作。
2、受理人民监督员或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向案件承办部门移送案件监督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3、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办理情况。
4、总结分析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
5、承办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